银保监会 科技金融

6月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大力发展数字金融。保险机构要加强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网络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和办理速度,为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通知指出,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通知》要求,提高行业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特定时间内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等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

《通知》要求,提供持续金融服务。保险机构要重点保障疫情严重地区基础金融服务不中断,对因疫情原因暂停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融服务,多渠道进行公告和提醒,尽量减少疫情对金融服务的不利影响。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64号

各银行业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防疫、稳定经济、安全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相关金融救助政策落实,现将有关要求和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一)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业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遍性和普及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工作,办理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不断优化和改进金融服务,帮助夯实经济平稳运行和质量提升的基础。

(二)银行业和保险机构要针对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和难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救助措施,支持暂时受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二。增加信贷支持

(三)促进信贷余额稳定增长。银行要及时满足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企业合理有效的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定增长。

(四)实行专业化资源倾斜。银行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授信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等方式,加大信贷资源对疫情严重地区和行业的倾斜和保障。

(5)加强普惠金融服务。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大,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和普惠性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要关注不同层级小微企业和涉农信贷计划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将信贷资源向疫情严重地区倾斜,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其应急资金需求和停产期间复工复产。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要确保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全年新增1.6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充分惠及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小额贷款等政策。

(6)提高融资担保效率。扩大政府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为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等困难行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金融机构要尽快放贷,不要盲目压缩信贷或回收贷款。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农业信贷风险的市场化分担和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承办担保贷款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纳入承办担保贷款范围的新市民提供服务,优化承办担保贷款流程,提高创业者融资效率。

三。为继续融资做出安排

(八)明确扶持对象。银行要积极帮助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受困的工业企业,帮助其避免工业限贷、撤贷、断贷。

(九)主动开展贷款展期服务。银行要加强对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持续融资信用评估,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十)实行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根据市场化原则,对其贷款实行延期还本付息,并力争使其尽可能长久。原则上,延期偿还本息的日期不得超过2022年底。对于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倾斜,延长期限应当适当放宽。办理展期时,不得“一刀切”要求增加增信、风险划分措施。贷款展期涉及政府融资担保的,相关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续贷。

(十一)完善个人贷款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而住院或隔离、因疫情被隔离观察或失去生活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将通过合理延迟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偿还本金等方式,灵活调整还款计划为他们现有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

(十二)准确实施贷款分类。对于第(10)、(11)项中延期的贷款,延期过程中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得仅因疫情因素降低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信用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提供便捷的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定期短期循环信贷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行机构推广“先借后还”的贷款模式。

(14)给予减租者支持。鼓励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3-6个月的国有住房出租人,根据其资质和风险等级给予优惠费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国有银行将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质和证明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国有银行同样可以将上述优惠给予非国有房屋的出租人。

(十五)用好地方减免政策。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利用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救灾救助资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安排,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陷入困境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发挥各种组织的作用。融资公司应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和诉求,采取续租、减租、让利等合理的援助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采取缓收、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等灵活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赎回或续保的客户,典当行应适当缓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办理逾期款项。

四。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七)提高行业对不良行为的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特定时间内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等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

(十八)及时报告调整情况。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体系的调整情况。

五、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提供持续金融服务。保险机构要重点保障疫情严重地区基础金融服务不中断,对因疫情原因暂停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融服务,多渠道进行公告和提醒,尽量减少疫情对金融服务的不利影响。

(20)提高业务办理的时效性。在疫情集中的地区,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贷款调查评估的,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事后补缺、事后补贷”等方式,实现快批快贷。

(二十一)适当减免服务费。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陷入困境行业企业的金融服务收费优惠减免力度。

(二十二)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做好为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工作,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的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确保所有理赔都得到快速赔付。

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二十三)增加信用贷款。银行要深入挖掘并有效利用涉事企业的征信数据,加大对疫情暂时受困行业的企业信用贷款投入。

(24)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打造专项救助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地区、特定客户,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决流动性紧张等问题。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金融。保险机构要加强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网络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和办理速度,为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二十七)优化调整考核机制。本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授信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不予扣分或适当降低扣分点。

(二十八)实行尽职免责制度。银行应进一步将信贷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分行相关业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的,可以对相关分行负责人、业务部门和员工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八。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二十九)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暂时受困于疫情的企业特点,积极发展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丰富企业风险分散渠道。

(30)提高保险覆盖率。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营业中断保险、财产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利润损失提供保险。

(三十一)做好外贸金融服务。相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核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程序,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行机构深化与保险机构合作,有效发挥政策性增信作用,发展政策性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

(三十二)鼓励延伸保费征收。在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有效期或延期收取保费。

九。切实加强信贷管理

(33)区分企业涉及的风险。银行要科学把握信贷政策的执行要求,对企业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和分类办理,不能搞“一刀切”。

(三十四)管好用好贷款资金。银行要扎扎实实做好贷款的“三查”,加强资金用途的审查和资金流向的管理,防止非法挪用贷款。

(三十五)加强风险预警和处置。银行要密切关注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充分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做好前瞻性风险预警和化解预案。

十、主动宣传引导

(三十六)金融产品的宣传推广。保险机构要全面梳理支持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和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多种渠道积极加大宣传力度。,从而有效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

(三十七)提高企业财务素养。保险机构要主动向企业特别是困难行业企业宣传解释金融知识,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

(三十八)加强经验复制和推广。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在暂时受疫情困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工作成果,推动好的经验和创新成果的复制推广。

XI促进形成政策合力

(三十九)鼓励出台区域政策。各级监管机构要结合疫情变化和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持政策。

(40)增强政策合力。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形成政策合力。推进困难行业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精准匹配,建立专项纾困融资机制,帮助就业岗位较多行业企业,推动完善配套风险补偿措施。加强涉企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地方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十二。加强政策监督的实施

(41)细化帮扶措施落实。保险机构要完善和细化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如对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企业,明确延迟还本付息等配套政策的办理程序和渠道,确保相关救助政策有效。

(四十二)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支持暂时受困于疫情的行业企业的监督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检查,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纠正相关机构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落实的问题,切实提高对受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以上就是关于银保监会 科技金融相关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关于pos机的知识问题的请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更多pos机基础知识内容请关注我们,详情请咨询站内客服:yunmpos。

原创文章,作者:POS机办理中心,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pos.cn/11491.html

(0)
上一篇 5分钟前
下一篇 1分钟前

联系我们

182-0054-224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denglli@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30-18:30,节假日休息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