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pos机套现3000万判刑(黑龙江九三:利用POS机交易套现2500余万元!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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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越来越方便。

POS刷卡消费并没有那么普及。

但也有人一直“爱”着它。

不是为了促成交易。

把它想象成“提款机”

杨经营着一家保险公司。在正常的经营范围之外,他找到了其他赚钱的方法。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杨利用其经营的保险公司的POS机进行虚拟交易,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和服务。为信用卡持卡人还完信用卡后,他将信用卡套现拿到钱还上,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21年,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前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杨某为他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涉及99人,涉案金额2551.78万元,杨某从中获利10.2万元。

法院于1993年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虚拟交易中使用POS机套现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零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来源:九三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编辑: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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