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拉黑名单可以办理银行卡吗(被拉黑名单能办身份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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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银行拉入黑名单还可以办储蓄卡吗?

身份证被银行拉进黑名单还可以办理储蓄卡,办理银行卡对征信是没有要求的;也能使用银行卡。想要消除银行“黑名单”,只能通过一种方法,就是借款人,就是不断用新的信用记录来覆盖原来的不良记录。目前我国规定,个人的不良记录保存时间为五年,那也就是说,在五年前如果您有不良信用记录,甚至是上了银行黑名单,你可以通过用新的信用记录来覆盖。在这五年里,不要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五年时间到了以后,个人信用记录里就不会再有不良记录。自然银行“黑名单”也会被消除。但是请注 意,如果当初你的行为过于恶劣,银行可以要求继 续追溯一次(提供相关证明,如说多次上门不还, 恶意诈骗等证明),也就是说还得延续五年,甚至是永久追溯。如果是个人征信在黑名单里的话,对办理银行卡没有影响的,如果是在公安机关里面是黑名单的话,是办理不成的。银行卡这个概念,分储蓄类的借记卡和信用卡两种。如果因为信用卡或者房贷等的逾期,导致“进了黑名单”,那么该不良记录也会被同步到人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里,其他家银行的信用卡或者贷款一般直接拒了,但储蓄类的借记卡不受影响,可以办理。

拓展资料:《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 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 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 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

信用卡黑名单可以办银行卡吗

不可以,黑名单的身份证件无效。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扩展资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特约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银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特约单位串通参与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伪造、盗用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领冒用、涂改信用卡骗取财物的,应依法对其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黑名单可以办银行卡吗

既然是银行黑名单,那就不可能办下来信用卡,因为银行审核时都会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记录进入了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系统需要分情况而定:

由银行原因导致的个人负面信用记录,可与银行沟通,由银行向央行发布相关申请进行修正,也可以自己主动持银行出示的证明材料要求央行修正。

由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如进行委托贷款,因第三方没有及时还款而导致信用记录不良,持卡人只要能提供相关材料,并由相关司法部门裁定责任在第三方,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向央行申请修改不良信用记录。

如果是个人恶意拖欠还款导致的黑名单,则不能删除。该记录会保留五年。

扩展资料:

失信者“黑名单”是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加码的重要一步。不难想见,如果执行到位,“老赖”们必然会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多方面受限,以及不良信息在舆论及媒体倒逼之下,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守约践诺,法之底线。

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人因手段成功或“意志坚定”,成功扮演着“法律白条”的角色,债权人也只能愤而无方。虽说天有不测风云,不否认在交易过程当中有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但这并不在此次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之列。

从公布名单统计的分类来看,这些“老赖”大多在交易时主观意愿上就不想履行义务,因此,交易后不计后果耍赖毁约,才成为不当得利的招数。换言之,如果及早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把“老赖”拦在交易门槛之外,纠葛也许会少很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老赖黑名单

纳入征信黑名单的可在银行开户办卡吗?

可开普通卡,不可开信用卡,不可贷款。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扩展资料:

案例:惩治失信被执行人 1.1万多人次被限制办理金融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订了信用惩戒协议。目前,签署协议银行已限制1.1万多人次办理各类金融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抗拒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0%以上的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各界普遍呼吁惩治失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

人民网-惩治失信被执行人 1.1万多人次被限制办理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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